(2)求异法。如果所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与它不出现的场合之间具有一点不同,即在一种场合有某个先行情况出现,在另一种场合它不出现,那么,这个情况与所研究的现象就有因果联系。
(3)同异并用法都。如果在出现所研究现象的几个场合中,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先行情况;而在所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几个场合中,都没有这种情况,那么,这个情况与所研究现象之间就有因果联系。
(4)共变法。每当某一现象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时,另一现象也随之发生度的变化,这两个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应用共变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时,才能说明两种现象有因果联系;第二,两种现象的共变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再有共变关系。
(5)剩余法。如果已知某一复杂现象是另一复杂现象的原因,同时又知前一现象中的某一部分是后一现象的某一部分的原因,那么,前一现象的其余部分与后一现象其余部分有因果联系。剩余法一般被用来判明事物复杂的因果联系,而且必须在判明了考察对象产生的全部原因中的一部分原因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因此,要在运用其方法的基础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