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考试大纲(2008年)
三、命题范围
题目内容广泛地涉及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等背景知识,但不是针对特定领域具体专业知识的测试,而是对考生逻辑推理能力的考察,即考察考生利用已具有的常识、技能、词汇等进行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说来,就是给定人物、地点、事件中间的任意关系结构,要求考生理解这些关系并由此获得新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判断。每道题目包括相关关系及条件的描述和问题的提出。
试题覆盖了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具体如下:
1.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
人类的思维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抽象地反映对象世界。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是根据。一个(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另一些)判断的思维过程。一个判断与另一个判断之间在真假方面是有联系的,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是人们推理活动的根据。
推理由前提、结论和推理形式构成。前提是己知的判断,是整个推理的出发点、通常叫做推理的根据或理由。结论是推理所引出的新判断,是推理的目的和结果。
推理形式是包括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的一组判断形式。
通常从两个方面来考察推理:
(1)前提是否真实,也就是前提判断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这是由实践和名学科解决的问题。
(2)推理形式是否正确,也就是推理的逻辑形式即推理的形式结构是否符合的规律和规则。一个推理,只有在形式上是正确的,即合乎逻辑地推出结论,才是有效的。
推理按照小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不时的类型。
(1)按照前提与结论之间推断关系性质的不同,可以把推理划分成两大类: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摊理。演绎推理的前提必须蕴涵结沦,即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的前提如果是真的,则结论一定是真的,而非演绎推理则未必。
(2)按照前提和结论一股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推理分为演绎、归纳和类比。演绎是由一般性的前提推出个别性的结论:归纳是由个别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结论;类比是由个别性的前提推出个别性的结论。归纳和类比属于非演绎推理。
2.直言判断、复合判断及其推理
直言判断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可分为全称肯定判断、全称否定判断、特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四种基本类型。直言判断间的真假关系具有矛盾关系、从属关系、反对关系和下反对关系,根据这些关系可以从一个判断的真假推断出同一素材的其他判断的真假。
上述这些判断与逻辑联结词“并且”、“或者”、“如果…那么”、“并非”等构成复合判断。复合判断推理是前提或结论包含复合判断,依据复合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
3.三段论
三段论是由两个直言判断作为前提和一个直言判断作为结论而构成的推理,其中包含有(而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对于给出的一个三段论,要能准确地分析出它的标准形式结构。
4.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等逻辑基本规律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某项概念,就自始至终在这个唯一确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如果作出了某个论断,不能在未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改变这一概念。
不矛盾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同真,必有一假。两个判断互相矛盾,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两个判断互相反对,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两个判断互相反对,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
排中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都否定,必须肯定其中的一个;对两个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同时都肯定,可以同时都否定。
5.求同法、求异法、同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等
客观世界的各种事物之间常常存在因果关系。一个或一些现象的产生会影响到另一些现象的产生。前者是后者的原凶,后者就是前者的结果。常用的判明因果联系的初步方法有以下几种:
(1)求同法。如果我们所研究的对象出现在若干场合,而这些场合中只有一种先行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共同的先行情况就与所研究的对象有因果关系。
(2)求异法。如果所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与它不出现的场合之间具有一点不同,即在一种场合有某个先行情况出现,在另一种场合它不出现,那么,这个情况与所研究的现象就有因果联系。
(3)同异并用法都。如果在出现所研究现象的几个场合中,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先行情况;而在所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几个场合中,都没有这种情况,那么,这个情况与所研究现象之间就有因果联系。
(4)共变法。每当某一现象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时,另一现象也随之发生度的变化,这两个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应用共变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时,才能说明两种现象有因果联系;第二,两种现象的共变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再有共变关系。
(5)剩余法。如果已知某一复杂现象是另一复杂现象的原因,同时又知前一现象中的某一部分是后一现象的某一部分的原因,那么,前一现象的其余部分与后一现象其余部分有因果联系。剩余法一般被用来判明事物复杂的因果联系,而且必须在判明了考察对象产生的全部原因中的一部分原因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因此,要在运用其方法的基础上使用。
6.论证的结构与评价
一个论证,是运用真实的或者至少是可以接受的理由,去论证某个论点或结论过程及其语言表述形式。从结构上看,一个论证包括论题、论点、论据、论证方式,以及隐含的前提或假设。一个有效的论证应该遵守下列规则:(1)论题必须清楚明白;(2)论题必须保持同一;(3)论据必须真实,至少是可以接受:(4)从论据能够逻辑地推出论点(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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